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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被征收人注意!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出新规了!

时间:2021-04-29  浏览量:246

2021年3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以下俗称“办法”)。该《办法》采取条款结构,共23条,对检测鉴定主要内容、程序、专家组组成以及职责等做了确立的要求,4月15日正式推进。

《办法》的施行给被征收人带来什么妨碍?信之源律师将为你们做具体解读。

1、鉴定范围“3+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评估机构出示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将检测报告送达到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有异议房屋鉴定,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审查或是向学者委员会申请鉴定。而该《办法》一个重要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第五条进一步确立,征收当事人对检测机构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据了解,该《办法》正式颁布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其(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适用的范围上,最终确认为本地国有土地涉及的工程整体检测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住宅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同时,《办法》第二十条用两个条款确立: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同样申请。

2、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提交鉴定申请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视情形做出三种处置:即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充材料。那么,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做了确立的列出,主要包含: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原本的;

未经过估价机构审查的;

超过要求期限的;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受托范围不明晰的;

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住宅市场价格评估报告未立案并出示过《鉴定意见书》的;

司法已立案或公检法涉及诉讼的;

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其他不应由检测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3、鉴定结论若改变 原检测机构应担责

该《办法》增设了原评定机构承担鉴定改变结果的责任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和鉴定改变原评定结果的责任。遗憾的是,原评估机构该项责任的分担方式并没有相对明确。仅仅是方向性地强调,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必须加强该项责任。如果可相对明确针对委托双方在某种情形下担负责任很具有约束力,更可依照立法初衷,倒逼评估机构甚至委托方恪尽职守。

4、《办法》全文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评估鉴定行为房屋鉴定,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统称鉴定)工作,包括工程整体检测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住宅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建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人士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核查结果进行辨认,并出示书面意见。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学者构成,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 征收当事人对检测机构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须递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评估报告及审查结果;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领取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规范,分别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告知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原本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审查的;

(四)超过要求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受托范围不明晰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住宅市场价格评估报告未立案并出示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立案或公检法涉及诉讼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检测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第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3人以上单数成员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组自行评选1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

专家组能够自行推选产生组长的,可由评定专家委员会指派主任。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征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定机构工作员工以及近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专家组成员必须回避而已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第九条 鉴定工作应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阅有关资料,需要时进行现场查勘;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问,制作调查笔录;

(三)对检测报告的评定程序、评估根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式采用、参数选择、评估结果确认方法等检测科技问题进行审核;

(四)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条 评估机构必须依照专家组规定,及时递交有关资料,就鉴定涉及的检测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评估机构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征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回答专家的提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章、盖章。

评估机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时,应深入现场,认真调查知道。专家组独立工作,每名成员独立、客观、公正表达看法,并亲笔签名,对自己的看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跟个人不得干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一般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鉴定的检测报告、鉴定内容、专家组等基本状况;

(二)鉴定所根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完善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必须表明的事项。

鉴定意见为终局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估专家委员会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将鉴定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难题的,应当保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难题的,应当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相关状况迅速通知项目所在县房产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开展评定鉴定,不得向递交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缴纳税金。专家参加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扣除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支出保障。

第十六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和鉴定改变原检测结果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协助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工作状况保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未依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如实回答专家提问、不协助专家组实地查勘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表明。

第十九条 专家组发现检测机构、估价师有非法擅自的,应当报告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县或市房屋行政主管部委依据《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记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同样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逐步提升检测鉴定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往后延期到下一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附件如下:

律师提醒

以上就是对这次新规的剖析,信之源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缴纳中无论是检测鉴定还是复核都存在诸多细节程序,一不留神,可能被征收人的权利在已觉察的状况下得到侵犯和损伤,所以一定要请专业律师进行指导,利用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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