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个房屋鉴定委托程序要合法。首先,房屋鉴定的委托人或者单位都得要符合有关的规定条件而且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再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单位去鉴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单位统一对外的委托去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以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单位去鉴定房屋。其次,受委托去鉴定房屋的单位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房屋鉴定单位跟鉴定人的资质都要符合现在已有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也就是说鉴定单位还有鉴定人都需要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以及执业资格。
3、房屋鉴定的检材或者客体全面、真实、客观,而且取得这些的时候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要合法。
4、出据房屋鉴定结论的单位和房屋鉴定人的印鉴都需要备齐。
如果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就应该要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单位重新做房屋鉴定:
1、房屋鉴定人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格。2、房屋鉴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房屋鉴定的结论跟其他证据有矛盾。
4、房屋鉴定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房屋鉴定人应该回避没有回避,而对这个房屋鉴定的结论有着不同的意见。
6、在同一案件上有着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