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进行住宅建筑的抗震鉴定时房屋年代鉴定,应按下列要求确认其建筑抗震鉴定类别:
1 在 2001 年以后 (按原本施行的抗震设计完善系列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房屋年代鉴定,后续使用年限宜选用 50 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的 C 类建筑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2 在二十世纪 90 年代 (按原本施行的抗震设计完善系列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后续使用期限不应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能运用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后续使用年限采用 40 年的须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的 B 类建筑要求及本标准的细则进行抗震鉴定;
3 在二十世纪 70 年代及当时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再次使用的房产建筑,后续使用期限不应少于 30 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的 A 类建筑要求跟本标准的细则进行抗震鉴定;
4 在二十世纪 80 年代建造的楼房建筑,后续使用年限能运用 40 年,且不得少于 30 年,应分别按后续使用期限的建筑抗震鉴定种类的要求及本标准的细则进行抗震鉴定.
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抗震措施鉴定应包含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机制两个方面.当进行建筑抗震综合素质评估时,应计入结构模式跟构造的影响:
1 应按照结构模式跟整体性连接构造的依照规定程度,采用模式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
2 应按照局部构造的合乎规定程度,采用局部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
各类房屋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鉴定,应按照北京市各区县的抗震设防烈度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 的要求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后续使用期限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规定的 A 、 B 、C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