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危房顾名思义就是存在危险不能居住的楼房,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住宅是指结构未严重受损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坍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固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跟使用安全的楼房。这样的房屋通常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辨认认准。根据危房房屋鉴定标准界定,危房可以分为不同等级。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强调全面探讨、 综合判定的根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处室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详细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须采用有效机制,确保住用安全。


危房房屋鉴定标准
1、为保证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产的鉴定危房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构架, 是指由承重构件构成的体系。
4、对无法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诱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建立推行新政或补充条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楼房;
(b)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 整幢校舍以整幢住宅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c)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住宅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房屋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况跟发展态势,全面探讨,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危险的判定上, 应考量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抑或关联的。
(a)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要联系结构判断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况跟发展态势上, 应考量以下原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组成危险的影响。
(a) 结构老化的程度;
(b) 周围环境的影响;
(c)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 有损结构的人为原因;
(e) 危险的发展态势。


危房房屋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规定,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规定,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况,但不妨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规定。
C级:部分承重构架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规定,局部发生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构架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规定危房鉴定,房屋整体发生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针对危房不同等级,政府对其改造的指标经费各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