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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时间:2021-02-25  浏览量:312

一、责任单位跟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控鉴定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根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专员部门应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实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跟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细则、法规或者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研究等。”

(三)(齐编发[2007]74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控鉴定站相应提高如下职能:“负责对又有住宅建筑物装饰装潢前的建筑构架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又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类产权、各种功能的房产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

1.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房屋;

2.遭受大火、火灾毁坏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3.存在显著险情的房屋;

4.拆改房屋承重钢梁或加大原设计荷载的房屋;

5.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及修建地下管道对周围相邻房屋的妨碍;

6.必须确保使用安全的公共场所;

7.已达到或低于同类房屋设计使用期限而需再次使用的房屋;

8.司法鉴定;

9.其他必须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鉴定标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相关现行技术完善。

四、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强调鉴定申请时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持有证明具有相关行政权力的合法证件,包括地产证明或住宅出租、转让协议;

(二)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委托人提供住宅设计图纸、施工内业资料、房屋修缮资料。

五、受理

1.调查房屋概况及房屋使用状况;

2.查阅工程图纸及相关内业资料;

3.现场初步勘察;

4.根据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现场具体勘察及现场检查;

5.根据图纸、相关内业资料及测试报告进行结构受力分析、结构计算;

6.根据详勘情况、受力预测及结构估算汇总相关数据;

7.对照鉴定标准编写、出具鉴定报告并强调处置建议。

六、审查与决定

(一)鉴定报告完成,机构科技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参鉴人员会签;

(二)机构负责人签署审定意见;

(三)加盖房屋安全管控鉴定站专用章后发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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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在确保技术资料和测试资料完整的前提下,鉴定时限为14个工作日,如有特殊状况,委托人需强调书面递交并协商确认完成鉴定期限。

八、公开公示

本细则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发布。鉴定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监督检测方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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