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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

时间:2021-03-01  浏览量:249

房屋可靠性鉴定

房屋可靠性鉴定

建筑结构测试与鉴别是运用各类检查方式对建筑结构进行耐久性检测,并对其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得出其辨别等级跟是否应该加固的结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关于即将完工的建设项目抗震鉴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超过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述建筑物、构筑物,未采用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用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出现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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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镇的建筑物、构筑物。

房屋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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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项目质量管控条例关于检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变动的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强调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品质监测单位进行测试。

1.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内容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楼房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跟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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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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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述房屋建筑工程,未采用抗震设防措施且已纳入近期拆除改建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它已采用抗震设防措施且已纳入近期拆除改建计划的楼房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住宅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应当在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委确定的限期内实行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必须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遵循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房屋可靠性鉴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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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楼房建筑工程,产权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要求申请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子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楼房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楼房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留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六条 已按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楼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诸多人为原因让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损伤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载荷增加或需提升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项目评估的,应由受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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