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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安〔202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1-03-10  浏览量:636

各设市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动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下述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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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备见证取样检测、主体构架工程现场评估、钢结构工程测试资质的项目质量评估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该遵守准确、公正、科学的方法。鉴定机构必须予以独立推进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担负相应责任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图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按要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署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必须确立房屋鉴定的类型。

四、鉴定机构必须公开鉴定收费项目跟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为测试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加强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五、房屋鉴定应按下列方法确认鉴定类别: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要选用可靠性鉴定,但对有显著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

(二)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要求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年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难题等情形,可以仅选取安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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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测、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仅选取使用性鉴定;

(四)结构维修重建有专门规定、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显著振动影响、需进行大量检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

(五)接近或低于设计使用期限需要再次使用的房屋、原设计已考量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增加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种类跟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鉴定。

六、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必须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断房屋结构安全的根据。

七、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按照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具体调查计划及测试、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估等工作,并按照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八、房屋鉴定中现场体检检查工作应该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与,其中大约1名鉴定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必须对鉴定过程进行即时记录并签名。

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须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使用规范的专业用语,按照要求的格式,经校对、审核、批准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并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报告签字人要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获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该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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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定报告上标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使用期限;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必须在出示鉴定报告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和房产所在地乡镇(街道);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整幢危房的,还要同时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专员部门报告。

十一、鉴定机构要成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存放,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能追溯性。鉴定机构要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十二、鉴定机构科技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5年以上。

十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内被公开公布2次及以上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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