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危房改造的名义强拆房屋,律师带你揭露合法背后的违规拆迁行为
说到强拆,在实践中也算是花样百出,有偷拆的,有假装错拆的,有为了工程进度不计后果一拆了事的,还有的行政机关试图借拆违或解危之名帮自己的强行拆除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套。今天我们要帮你们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周彤律师在浙江省杭州市办理的乡政府以危房整治名义实行的强行拆毁行为被证实违法的民事诉讼案件。
委托人陈某,一位耄耋之年的白叟,独自居住在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一百多平米的老村子里,2018年5月,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以改善人居环境和村庄面貌为由,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拆房协议,协议承诺陈某于协定签署五日内拆除旧房,村委会将在房子拆除后三十日内补偿给陈某三万元。陈某的女儿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抗议,拒绝腾房拆除。7月5日,上官乡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陈某的楼房属于D级危房,不满足安全使用规定,建议在条件准许的状况下拆毁改造。7月8日,乡政府下达拆除通知书,7月10日,乡政府对陈某的楼房进行强行拆除。

房屋被强拆后,陈某的女儿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的介入才能帮助人们一家摆脱窘境。
办案经过
接案后,团队指派周彤律师负责此案,由于房产已经被强行拆除,周律师立即协助陈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定上官乡人民政府对陈某房屋实施的强行拆除行为非法。

庭审中,周律师针对被告施行的该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的违规问题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1、本案中被告是以解危为目的实施的拆除行为,并非是对拆房协议的正当履行,故拆房协议不能作为其推进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2、房屋安全鉴定程序非法,主要包含委托鉴定的主体不适格以及辨别报告原本的违法性问题;
3、解危程序违法,结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条例》的要求,经鉴定为危房的,应由住建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解危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拆除。若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也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解危拆除决定。也就是说对上诉房屋实施拆除,要么由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要么由富阳区人民政府下达拆除决定书予以撤除。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被告又无权作出拆除通知或撤除决定也无权实施拆除行为。
被告声称案涉房屋属于D级危房,且坐落村主干道旁,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被告在限期原告自行撤除无果后,组织I 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被告的强行拆除行为虽然没有侵犯到上诉的合法权益,反而还有效避免了原告的人身、财产遭到危房的威胁。

富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条例》第四条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要求,经鉴定为危险楼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置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马上中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章程细则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行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第二十三条之要求,对危险楼房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拆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危房鉴定,或者对危险住宅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第二十八条之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出现房屋安全事件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可以按照实际状况决定采用以下机制,任何单位跟个人不得阻挠。宜春拆迁律师 结合上述要求可知,经鉴定为危房的,应由住建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拆除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拆除。若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也必须由县县级政府下达拆除决定。而本案被告上官乡人民政府直接判定上诉房屋为危房并拨付拆除通知书予以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其在判定事实及强行拆除房屋时也已给上诉陈述申辩及告知救济等权力,存在程序违规。故上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非法。即便原告房屋如上诉所说为D级危房,被告对上诉房屋拆毁后要予以整修或一定的安置赔偿,现被告声称其是受村委委托名义而对上诉房屋按合同进行拆除,同意按合同上的报价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上诉此声称与事实不符。虽事前原告与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房协议并承诺由村委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但因上诉事后反悔,不批准拆除涉案房屋造成协议不能履行。而上诉在拆除原告房屋时既以自己的名义下达了强行拆除通知书,拆除原因是认为上诉房屋系危房,故上诉辩称其是受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而对上诉房屋进行合同拆除的表述本院不给予采信。
一审宣判:确认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非法。
上官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法律性质,被上诉人虽曾与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房协议》,但其事后不批准拆除协议导致合同尚未履行。基于此,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对协定所涉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查鉴定,并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上诉人下达了强行拆除的通知书,拆除原因是危房治理。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房屋拆除行为是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基于危房治理而实行的强制拆除解危措施,并非基于履行合同而实行的协定拆除行为,具有事实根据。
关于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条例》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理的要求危房鉴定,有权对危险房屋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行相关应急处理机制的行政机关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包括县(镇)人民政府。同时,根据上述要求,对于经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置意见和解危期限;在有出现房屋安全事件现实危险的情形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实际状况决定对危险房屋采取减轻现实危险的必要举措。本案中,上诉人上官乡政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做出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曾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亦不能证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涉案房屋有出现安全事件的现实危险而做出了采用拆除措施的决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权力,违法法定程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浙01行终29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在周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陈某拿到了这至关重要的起诉判决,接下来周律师将再次协助陈某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上官乡人民政府将为其实施的违规拆除行为给陈某造成的代价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总结
在拆迁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为了避免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搬迁任务,假借拆危房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状况屡见不鲜,此种做法不但严重损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加违背了依法行政及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周律师在此特别提示:危房的鉴定及实行相应的解危措施都必须严密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可以任意为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