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并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建议。
《办法》要求,在用的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它承重钢梁出现显著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起火、火灾等事件导致房屋发生塌陷、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对承重构架进行拆除以及改建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同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定期检测、修缮和维护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用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置建议对房屋采用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以及停止使用。
对受到高架、桩基、开挖深竖井等项目建设影响发生塌陷、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产房屋鉴定,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约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排查,对于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督促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照鉴定意见治理解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规划、应急、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宾馆、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以下情形的,产权单位以及管控单位应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房屋安全鉴定:设计使用期限过半且却在使用的,每满三年应该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却需再次使用的,每满三年应该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如果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重新鉴定。对继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办理初审。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委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人士进行审查,并出示复核结论。复核意见与重新鉴定报告一致,相关成本由申请人承担;复核意见与重新鉴定报告不一致的房屋鉴定,相关成本由重新鉴定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