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鉴定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委负责。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行政权力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立即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跟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态;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探讨,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能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度安全科技措施后,尚可短期使用房屋鉴定,但需再次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度技术措施后,可终止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重建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关乎相邻建筑跟影响别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重建价值,需及时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减免鉴定费。鉴定费的交纳标准,可依照当地状况房屋鉴定,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专员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能强调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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