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品质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住宅建筑工程的品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协议的承诺。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纹,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种瑕疵在项目建设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鉴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对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代价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制约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代价的,应予支持。
若购房者发现交付的房子品质存在弊端的,应立即与开发商联系、沟通,若无法达成一致看法的,建议立即委托具有房屋品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对确属不合格房屋鉴定,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代价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制约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代价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