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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告

时间:2021-03-22  浏览量:46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控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2日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鉴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控办法》等相关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完善、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跟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要遵守客观公正、科学精确的工作方法。鉴定机构予以独立推进测试鉴定工作,并担负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能:

(一)制定测试鉴定管理相关细则制度;

(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市场的管控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经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能:

(一)对本辖区内测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推行的监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统;

(四)对在本辖区内举办工作的鉴定机构实行信用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县主管部委要求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要满足下面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项目现场检查等资质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测机构认同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根据工作必须具有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检查资格证书,且每一测试项目不超过三人;

(二)鉴定人员从事本产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具备高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四人;

(三)报告审核人要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五年的本市场工作经历;报告批准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内,应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或者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由县专员部门建立名录管理。

第十条进入名录的鉴定机构要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条例;

(二)近三年连续举办鉴定工作,每年出具不超过三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未被主管部门及其它行政机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名录由省主管部委定期通过公开形式遴选。鉴定机构办理进入鉴定机构名录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认同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

(二)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三)机构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要录入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统。

鉴定机构要在从业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后进行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应在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

鉴定机构出现停业、转业,或更改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的,应立即在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统内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条例委托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承担鉴定成本。

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条例或标准扣除合理的鉴定成本,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它妨碍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要按照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查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完善和标准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针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鉴定机构要组织人士进行论证。

鉴定报告要包括建筑物概况、检测设备、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测试数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可靠性鉴定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内容)、检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鉴定机构要使用要求的专业用语编制评估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计量认证章、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统,取得统一编号后,提交区经理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要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房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经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专员部门组织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查。

经审查,维持报告推断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审查成本;经核查,改变报告推断房屋安全鉴定,且鉴定机构在测试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审查成本。

第十七条市、区主管部委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测,鉴定机构要给予配合。

市、区专员部门根据民众申诉、媒体公布、监督检测、行政处罚等状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经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条例进行处置。

(一)超出检验资质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的;

(二)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检测鉴定业务或转包检测鉴定业务的;

(三)其他已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存在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或在申请转入名录时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或被行政机关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由区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录中除名,且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名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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